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中外商业银行竞争态势的加剧,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缺陷正日益突显出来,有些则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推进银行业的制度创新、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入手,通过中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比较,详细阐述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所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建设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是树立市场信心、鼓励更加稳定和长期的国际资本流入、保证商业银行业务稳健发展和增强银行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保证。因此,如何建设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正视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起源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而现代企业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与传统业主式企业相比,现代企业无论是在规模、技术含量、市场竞争所带来的机遇与风险上,还是在发展战略确立的重要意义、内部资源配置的效率上,都是传统业主式企业无法比拟或没有碰到过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但是,由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又会产生“代理人”问题。从经济学的理性假设出发,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因此代理人具有道德风险、规避、 搭便车等驱动和行为。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从制度上予以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组规范与法人财产相关各方(包括股东、董事会、管理者和员工等)的责权利的制度安排或者说是法人财产制度的组织结构形态。这一制度安排或组织结构形态的内在逻辑是通过制衡来实现对管理者的约束与激励,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因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合约不完全问题(经济学称之为“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一股独大”问题,以及随着经营的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地位逐渐上升所带来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等�Ŷ���չ等,均会导致公司治理机制的产生和发展。可见,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内不同参与者(包括董事会、经理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责任的分配,以及为处理公司事务所制定的一套规则和程序。二、银行公司治理的国际标准及与中国商业银行���Ź�����公司治理准则的比较1998年4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了改善其成员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成立了公司治理原则专门委员会。1999年5月OECD理事会通过了《公司治理原则》,对公司治理结构做出了五个方面的主要规定:一是股东权利;二是对股东的平等待遇;三是利害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四是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五是董事会责任。同年9月,国际清算银行(BIS) 下属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在其提出的《公司治理原则》及总结各国监管当局公司治理有关做法的基础上,发布了《加强银行机构公司治理》,就银行公司治理的含义、良好银行公司治理所必备的基本要素以及应具备的外部条件等做了进一步阐述。该文件认为银行公司治理涉及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层对银行经营和事务管理方式的选择,并通过这一选择来影响银行经营目标的制定、日常业务的运作、相关人利益的考虑、经营的稳健性与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利益的维护等,其目的是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通过对管理层行为的监督来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此外,它还阐述了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所必备的七个基本要素:一是设立贯彻全行的战略目标及银行价值至上的公司理念;二是界定全行各岗位的职责并保证其得以实施;三是确保董事会成员称职,并且能不受管理层或外界的影响;四是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以及高级管理层对其属下的充分监督权;五是充分认识并有效发挥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作用;六是确保薪酬制度与银行的道德观念、经营目标、战略决策以及管理环境相一致;七是增强银行公司治理状况的透明度。同时,还可以通过完善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证券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对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制度、建立银行同业公会以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等多种方式来搭建良好的外部监管平台,推动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实现。鉴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发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并于同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两个指引是在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经验和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重要文件。它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重要规定:一是规范股东行为,防止股东操纵经营管理损害存款人利益;二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董事会组织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三是明确行长的职责;四是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五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六是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然而与银行公司治理的国际标准相比,中国商业银行目前的公司治理准则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及其职责和权利、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等方面仍存在不少的差距(详见下表)。三、发达市场国家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模式在现代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中,公司治理结构因其合理的权力分配制衡机制而日益为广大商业银行所重视。国外银行和相关机构往往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维护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发达市场国家的银行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英美模式,即外部监控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二是德日模式,即内部监控型的公司治理模式。英美模式更多地依赖于银行外部市场的力量和相应完善的立法及执法机制,强调银行财务数据的充分公开,增强透明度,禁止内部人交易,用股票市场监督经理活动;而德日模式则更多地依靠债务约束和经营者的“团队精神”以及法人股东在银行非正常状态下的控制力。下表为不同国家(英、美、德、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比较。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两种模式也在不断互动、不断融合。具体来说,英美模式中,各种机构投资者(包括各种退休基金、互助基金、保险基金等)大量兴起且开始成为主导性投资者,改变了英、美等发达国家中股东高度分散化的状况,出现了从“管理人资本主义”向“投资人资本主义”的转化。由于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事务、监督公司管理层,所以对公司治理问题更为关注;德日模式中,随着许多大型公司开始公开上市,信息披露的不断加强,以及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稳步增长,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不断增多,来自外部的监督也在增强。四、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我国银行业改革虽然进行了多年,也成功解决了部分问题,但其改革大多停留在技术层面上,触及的只是表层的问题。制度层面上的改革一直进展缓慢。由于缺乏市场化的经营者选拔、激励机制和对各级经营者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银行业总体竞争能力低下、利润水平低、产权不明晰、体制老化等。而在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众多因素中,治理结构问题已经成为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国有商业银行几乎没有现代公司治理的气息,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外壳,但治理结构与管理水平和市场经济国家现有水平相距甚远。通过比较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英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形式上不完善,委托人不明确。一般公司中,股东是通过其公司内部的股权代表——董事会来建立与公司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但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大多并未设立董事会,即使有其作用也相当有限,作为出资者的国家一般是直接将国有金融资产委托给代理人——国有商业银行经理层进行经营。在法律上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虽然明确,但在实践中却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个主体,使国家这一抽象存在难以明确为具体的或者说人格化的所有权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形式上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的治理结构,但实际上却普通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绝大多数是国有股占控股地位,或者大股东为国家,或者成立时有政府(或政府部门)背景,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或主管部门)决定或受其影响,董事会缺乏保护股东权益的手段和激励,形同虚设的情况普遍存在。2.公司契约制度不健全。公司是投资者之间以及就业人员和企业之间各方面达成的一个合约,它也是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标志之一。整个契约制度必须健全,否则企业的安排就会成问题,这种契约方式实际上使所有企业制度都表现为契约制度。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经理阶层代表全民来经营管理国有商业银行,但其与所有者的代表(政府)几乎没有一份正式的合约,合约不完全问题尤为突出。正因为所有者和管理层缺乏有效的责任约束,投资人对管理层和银行经营没有形成有效约束的机制,投资人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3.对管理层缺乏有效的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社会经济调控者的双重角色,对国有商业银行提出的经济目标在事实上也是双重的,这就使得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经营状况难以进行清晰有效的考核和评估。同时,由于缺乏人格化的产权和清晰的选择标准,对于代理人(管理人员)的选择基本上采用行政化的干部考核运用制度。此外,国有商业银行的员工薪酬体系类似于公务员,收入水平基本上是事前确定的,与业绩水平的相关程度不明显,对其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再则,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建立针对管理层的股票期权制度、员工持股计划等,因而从激励机制上引致银行的管理人员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了对长远利益的追求,造成国有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实质性的长期发展规划。4.存在明显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如前所述,我国商业银行决策层和管理层,包括监事会成员并不是银行的股东,而在国家产权缺位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最终经营绩效只能依赖管理层自身的约束。因此,政府作为所有者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国有商业银行上级行与下级行之间,都普遍存在明显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即基本上无需承担财产风险的经理人员和下级行员工共同取得了对国有银行资产事实上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这种控制权和支配权使得银行的经理层和员工有机会合谋运用银行的资产为局部和个人牟取利益。5.缺乏经营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企业文化。经营机制良好的银行应首先建立一个清晰的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战略目标或指导性的公司价值文化和道德行为操守。为此,BIS准则要求在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中建立可以指导银行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的战略,并应当率先垂范。而我国银行的管理体制中则没有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其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要建立指导银行开展经营活动的战略、重大行动计划及其特有的企业文化。正是因为如此,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粗放而盲目,不讲究科学和效率,同时,管理层的行为也往往缺乏必要的约束。6.信息披露透明度低。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目前几乎没有适当的规范可遵循,缺乏可比性。会计、统计制度基础薄弱以及信息系统的低标准使得银行经营业绩和风险评估缺乏科学性。在披露中的权责规定过于简单,对利害关系人和非确定性公众了解披露的信息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造成银行公司信息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不透明;同时,对于银行的消极披露或隐瞒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难以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地将公司信息送达所有相关者。五、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言(一)对国有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建言:首当其冲的是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要建立银行的外部监控体系;二是健全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1.借他山之石,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国际银行公司治理实践出现的趋同现象——英美制公司治理模式越来越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的以“内部人控制”为主要特征的银行公司治理模式相比,英美制公司治理模式具有分散的所有权、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高度的透明度、清晰的责任性和活跃的资本市场等特点,是一种典型的“外部人控制”。可借鉴此模式,分步将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为多元化产权主体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使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出现实质性的转变,最终实现国家参股但不控股的方式,同时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引导国际先进的外资银行等投资人参股,使股权多元化,较好地实现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妥善解决所有者、经营者与其他利益关联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所有出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形成有一定刚性约束的资本经营机制,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2.营造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环境。阳光、空气、水分和土壤,这些物质对于英美制公司治理模式而言,民主精神就是她的阳光,市场机制就是她的空气,法治传统就是她的水分,产权制度就是她的土壤。而这正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最最缺乏的外部生长环境。因此,监管当局要切实改变监管方法,不断落实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改变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和政多出门、多头管理的现行方式,强化政府的出资人身份,用市场的办法来管理国有商业银行。政府对银行的干预应表现在银行开业登记管制、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银行清偿能力管制和贷款集中程度管制等方面。只有这样,才能强化银行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才能降低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此外,政府还要制定规范的监管程序、监管手段、监管内容,提高监管水平,鼓励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竞争,鼓励其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变审批制为备案制,使合规经营、业务开拓得到及时的支持。3.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管理,整合管理架构。英、美矩阵式的组织机构为银行公司治理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架构,其中董事会起到了监督评价作用,独立董事制度运作良好,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 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关系,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存的是一种分布式的管理架构,行长大权独揽,容易形成致命的“内部人控制”。4.建立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契约,尤其是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相关的契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商业银行行长产生机制,明确出资人同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合同的有效期限,业绩评价体系、经理人员的问责条款,促使经营者行为的长期化。引进经营者期权制度,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实现经营业绩与薪酬的有机结合,使国有商业银行原有的僵化的人事分配制度从根本上转变,使其管理机制发生彻底的变化,以充分适应市场的需求。5.确立战略目标和企业文化。巴塞尔银行治理准则要求董事会必须建立一个清晰的银行发展战略目标和具有指导性的企业文化价值观。我们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银行战略目标要体现共性与个性、短期与长期的结合。国有商业银行的共性就是必须坚持稳健经营、持续发展;个性就是要形成自己的特色,在特色方面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短期——就是要制定银行的年度预算和业绩目标;长期——就是要明确银行今后长远的发展定位和奋斗目标。企业文化价值要体现诚信为先、团队精神和终身学习等要点。6.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规范化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此基础上,从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出发,更主动地披露信息,不断扩大信息披露范围,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外部监督,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不断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言:1.逐步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目前,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过大,应适当减持,以便能吸收更多中小投资者。特别是要引导具有现代银行管理经验的国际战略投资者参股,逐步实现股权结构的国际化。外国银行或资本的参股,不但可以引进部分外国资金,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引进国外成熟的银行管理技术、金融产品创新经验、客户服务理念以及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等,从而有助于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提高。2.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因此要逐步建立能使众多中小股东利益得到更加切实维护的机制。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对管理层的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应该借鉴西方国家银行管理的经验,通过外部力量强化监管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或提高高层管理人员的素质。3.优化董事会结构,真正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一是逐步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重。目前,美国修改后的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大多数,同时强化和严格对“独立性”的要求。如印度等一些发展中国家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必须占到1/3。我国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数量显然不够,要逐步增加,提高质量。4.建立有效的、长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时,一方面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和有效的激励制度是使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与银行的经营成果紧密结合、确保落实银行经营目标的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必须完善稽核评价机制。要依据审慎会计原则,加强透明度建设,有效运用由内外审计人员所做出的工作指导,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起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鼓励董事勤勉尽责,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并且保证报酬办法与银行的战略目标、管理环境和企业文化的一致性。5.努力把银行内部职工培育成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为调动职工作为银行主人翁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一方面要选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另一方面要实行独立封闭的内部职工持股模式,克服目前一些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开放性和流动性”。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内部职工在持股期内获取的利益与所有者、经营者的利益趋同,从而使企业的即期盈利与长期发展紧密结合。6.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公司治理重点要靠内部制度的完善和利益相关者素质的提高,但更离不开有效的��ѵ外部约束(主要是法律约束)。安然事件出现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关于会计和公司治理一揽子改革的索克斯法案,该法案进一步提高了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法律约束力。目前,我国还未制订此类法规,即使有关部门做出一些规定也失之过宽。建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尽快制定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六、结论公司治理问题归根结底是要在出资者、经营者、劳动者、相关利益者之间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这是一道永无止境的课题。世界上也许不存在一种统一的、完美的或一成不变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事实上,由于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各国公司的所有制模式和公司治理模式有很大差异,但是公司治理还是存在一些普遍的规则。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商业银行在借鉴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公司治理,既是一个必然选择也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客服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