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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完善信托监管—重庆国信总裁助理孙飞谈银监会“46号文”(下)

2014-09-18 19:04:30浏览:0 评论:0 来源:功课网   
核心摘要:多渠道完善信托监管—重庆国信总裁助理孙飞谈银监会“46号文”(下)
有人说,“2004年是信托业的多事之秋”,因为先后出现庆秦信托恶炒桂������ѵ林旅游、全新乳品信托等事件。值此关键时节,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监管的通知》(简称“46号文”),其意可谓深远。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载助理孙飞说,“46号文”面世,这意味着信托业监管可望从机制等方面完善。 监管瞄准四大重点 记者:在控制风险方面,“46专文”有哪些具体措施值得特别关注? 孙飞:该文件对机构监管、信托业务的监管、投资业务的监管、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关联交易监管、信息披露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加强和完善对高管人员尽职和诚信度监管。这些措施是有力度的,完全落实会产生很好的监管效果,对信托公司经管业务来讲,能有效防范风险。 值得关注的措施有: ——重点做好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金信托业务公开营销,办理附加协议、保底条款、虚假委托代理业务,挪用和私自改变信托资金用途等违规事项的监管工作。这些本来就属于违规操作,应该严格禁����止。 ——加强对财产权信托的监管,在财产权信托管理办法颁布前,以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的业务,要按照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原则进行监管,这封杀了信托投资公司以此方式来突破200份的限制。 ——在加强关联交易的监管上,要求采取坚决措施,从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一直以来,除了严防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混用、交易之外,银监会此次还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集团客户)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同一关系人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10%;信托投资公司对全部关系人授信和投资余额总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在证券投资方面,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所有新设立的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集合信托计划,一个集合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的资金信托,一个资金信托特有一家上市公司股栗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的10%;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所有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特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此举实际上是证券投资信托的量化监管,强制实行一种风险分散化的现代操作理念,有效地降低信托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风险。 针对以上业务监管,银监会应加紧进行信托配套法规制度的建设,提供完善的业务操作指引,以有效促进信托业的健康优质发展。 监管方式出现新变化 记者:“46号文”制订了所谓的11条监管“铁律”,其用意何在? 孙飞:“46号文”是在信托配套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对于当前信托业出现的一些新问题,银监会加强信托监管的举措,是对信托公司强化监管的细化与具体化。监管层在监管方式上实现了5个提升: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提升;由分割式监管内注重对法人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提升;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监管提升;由业务经营事后监管向注重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的有效性监管提升;由定性监管向定性与量化监管相结合提升。 从这个角度看,信托业不会因为个别“坏孩于”而被全盘否定或全面清理。 从机制和模式上完善监管 记者:虽然“46号文”,在监管方面提出了许多新方式和新方法,但也是否需要更加完善? 孙飞:有效的信托监管依赖于完善的监管机制及有效的监管模式。作为信托公司外部治理优化的核心,信托监管还需要实现如下创新和提升:一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系统;二是借鉴信托先进国家的监管评价体承,对信托法人的风险进行全面、客现的评价;三是建立和完善并表监管体系,对信托公司的本外币业务、镜内外业务、母子公司业务实施并表监管;四是严格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审计的资格标准,充分发挥其外部监督作用;五是严格信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约束。
(责任编辑:叶再春 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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