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及被兼并企业。
第二,对兼并双方中的国有企业,要先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第四,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国有企业的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定。
第五,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兼并协议。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第六,通知债权人。
第七,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2.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
第一,选择目标公司,聘请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作出收购决策和计划,筹措相应的资金,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收购目标公司不超过5%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第三,报告及公告。
第四,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
第五,当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向目标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并以货币付款方式收购股票。
第六,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向受约人、证券交易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善、不产生误导。
第七,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收购人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获准后予以公告。
第八,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该目标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中止交易。
第九,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第十,收购人对所持有的上市人的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一,办理各种手续后,对目标公司进行重组和改造,或做任何其他合法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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