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企业(许可方)与国外另一企业(被许可方)签订许可证协议,授权国外企业使用本上化的专利、专有技术(Know-how)、设备、工艺、商标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其他知识的使用权进行生产或销售,然后从被授权厂商收取许可费用。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
1.这种方式可使本企业避开关税、配额、高运费及竞争等下利因素,能较容易地进入和占领国际市场;
2.企业无需进行生产和营销方面的大量投资;
3.企业向外国提供先进技术能较容易地得到东道国的批准。
这种方式的缺点是:
1.当许可证协议终止后,破许可方可能成为本企业的竞争对手,这是此种方式的一大隐患;
2.按国际商业惯例,授权所收取的权利金仅占销售额的3—5%,期限一般5—10年,这种办法与直接出口和国外投资相比所得利益有很大距离;
3.对被授权者的业务活动不许干涉,因而缺乏控制能力,对产品质量管理和营销努力程度以及营销区域范围更难以控制。根据美国管理公司对85家大公司的调查,发现这些公司出口额的68%是以纯出口方式输出,15%是少数股的当地人和多数股的母公司联合投资,而17%是许可证贸易以授权方式输出的,因此,国际上有许多公司把授权方式当成是暂时的进入方式,然后再转成合资或独资方式。
客服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