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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管机制:检察信息化的必由之路

2014-09-18 19:04:00浏览:0 评论:0 来源:功课网   
核心摘要:信息主管机制:检察信息化的必由之路
【摘要】随着“科技强检”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已经应用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已经到了从传统型组织到信息化型组织转变的临界点。信息主管机制的缺失,已经成了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一个“软肋”。笔者从目前信息化工作领导机制的缺陷、信息主管机制的渊源及作用、信息主管机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要保证信息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从领导机制和组织结构的层面上进行信息化机制改革,全面推行信息主管机制的观点。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将“大力推进信息化”列为本世纪头二十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而“推行电子政务”则被视为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检察机关,随着“科技强检”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已经应用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已经到了从传统型组织到信息化型组织转变的临界点。检察机关现有的领导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信息化工作的要求,要保证信息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从领导机制和组织结构的层面上进行信息化机制改革,全面推行信息主管(CIO: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首席信息官;信息主管)机制。一、实行信息主管机制是检察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选择 从检察机关多年来的信息化实践来看,现行的信息化领导机制和组织结构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存在决策不确定性的问题。目前高检对负责领导信息化建设的机构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大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实行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技术处/科(信息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真正拥有决策权的是信息化领导小组,技术部门只是一个执行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一般由各级检院的“一把手”与各分管副职领导组成,他们往往缺乏信息化技术背景,而且都是兼职挂名且没有划定具体职责的,加之他们各自都有繁重的本职分管工作,很难为信息化工作投入太多的时间与精力,所以在现实情况中他们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实际上是非常有限且缺乏连续性与稳定性的。这种决策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信息化建设的随意性加大,不利于信息化建设的连贯性和可持续发展,各地电子检务系统在互联互通时也会产生额外的麻烦。 其次,存在权责不平衡的问题。由于信息化领导小组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程度有限,组织信息化建设的重任实际上就落在技术处/科(或者是信息中心)的肩上,但技术处/科只是作为检院内部诸多部门中的一个,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同其他处室负责人是平级的,无权参与领导层决策,在规划和指导这一层面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也没有对其他部门和全局性业务工作的有效管理手段。所以目前各地的信息技术部门绝大多数处于一种“有名无实、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理论上负有协调、规划、推动检察信息化建设的重任,但实际操作中的协调、约束能力和可支配资源却相当有限,工作常常陷于被动,导致了技术与业务分割���Ź�����、决策与执行分隔、“有权者不明白,明白者没有权”的局面;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诸如不利于培育复合型人才、不利于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统一调配内外资源等各种问题。 由此可见,要保证检察信息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顺利实现检察机关从传统型组织到信息化型组织的转型,就必须要从领导机制和组织结构的层面上进行信息化机制改革。而美、日、英等信息化发达国家实行的信息主管机制,为我们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有效地推进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 美、日、英等信息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主管机制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信息主管机制起源于美国政府,美国联邦政府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了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和信息战略管理,在一些重要政府部门率先设立了信息主管职位。随着信息化进程的深入,美国政府的对信息主管制度越来越重视,十几年来,美国政府和国会已就信息主管机制颁布了十几个法律法规,其中的《克林格-科恩法案》、《联邦文书削减法》、《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及其修定案等法规明确要求几乎所有的联邦机构都要设置CIO,并规定了CIO的地位,即CIO是一个高层官员(A SENIOR OFFICIAL),统一由CIO履行IT管理和信息资源管理任务,保证信息技术的投入能够获得预期的回报。这些做法及其成效对其他国家的政府机关、各种组织和大型企业产生了巨大的示范和规范效应。到九十年代中期,英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经在政府机关全面实施信息主管机制,这极大地推动了各国政府信息化管理的进程,对各种国家机关的管理与运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韩国总统卢武铉甚至曾将其作为竞选总统的重要口号而加以广泛宣传。在我国内地,各地政府机关也在积极推进��ѵ��ʦ信息主管机制的建设:上海市政府1999年启动CIO制度的试点、江苏省政府2001年启动CIO研修制度、广东省政府2002年明确提出要在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信息主管制度等等。 从以上这些国家与单位实施信息主管机制的效果来看,信息主管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可以形成诸多优点:在组织领导层有了专业主管,才能保证信息化始终与检察业务发展目标相互配合;有利于协调信息化进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冲突,确保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顺利实施从传统型组织到信息化型组织的转型;有利于技术部门及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有利于培育技术专业领导人才及技术队伍稳定成长;有利于评价信息化的绩效;有利于统一调度和优化各种信息资源等等。 随着检察机关从传统型组织到信息化型组织的转变,此时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已经不再是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而是实现组织结构的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建设不仅要求技术创新,更重要的是制度创新、观念更新。电子检务不仅是检察机关业务与管理的电子化,更关键的是业务与管理的工作流程的优化。在这个阶段,信息化推进最大的困难并不是技术因素,而是人的接受程度、人的观念更新、部门与人员之间的利益调整等人为因素。这些问题是无法单纯依靠技术部门与技术手段来解决的,只有靠强有力的、对技术有深入了解的决策层领导才能解决。因此,实行信息主管机制已是检察信息化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二、信息主管机制的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信息主管机制包括信息主管的组织结构定位、执行架构、职能、考核、执行协调机制、激励机制以及信息主管人才的培养与选拔等多个方面,限于篇幅,本文着重论述信息主管的组织结构定位、信息主管的职能及信息主管人才的培养与选拔这三个核心问题。1、信息主管的组织结构定位 要真正发挥信息主管机制的效能,信息主管的组织结构定位应具有以下特点:●信息主管处于领导决策层,作为检察委员会的固定人员,直接向“一把手”负责。在检察机关信息化实施中,信息主管应当作为检察长推进信息化工作的主要助手,处在领导决策层,这样才能保证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管理过程的紧密结合,并对检察机关信息化发展作出长远规划。●信息主管具备必要的资源支配能力。信息主管应能充分调动和支配所有开展信息化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等资源,充分实现所有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与分配。●具有跨部门的约束与协调权。信息主管应有能力约束机关内各下属部门执行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进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保证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确保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2、信息主管的主要职能 随着信息化程度加深,我们逐渐认识到,如何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检察业务流程和管理体制的变革,如何从单纯的技术管理提高到决策层管理,实现信息技术战略与管理过程的整合,是检察机关信息化的关键所在,因此信息主管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并实施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信息主管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提出信息化发展的设想,制定信息化发展战略,配合检察长制定并实施检察机关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检务工作流程的重组。根据检察业务需求,结合信息化发展方向,提出业务流程信息化改造方案,全面提升检察业务的管理水平。●规划、实施检察信息资源的建设。制定并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确定������信息技术体系结构。●提供信息服务。提供涉及到信息资源的各种决策信息;跟踪、掌握先进信息技术对检察业务的影响,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应用和改革方案;创造性地寻求信息技术应用机会,构建组织的竞争优势。●推动信息技术人员参与、协助办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人员的技术优势,参与、协助办理涉及到信息技术的案件,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负责信息技术部门和队伍的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信息化管理团队和信息技术支撑体系。●推动全员信息技术培训与宣传,全面提高检察机关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3、信息主管的人才培养 美国《克林格-科恩法案》规定了信息主管应当具备的12项“核心能力”,其中信息技术有5项,分别为:信息资源战略和规划、电子政务规划和实现、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系统技术、桌面技术和工具。由此可见,一名合格的信息主管既要具有扎实的技术背景,又要对检察业务流程相当熟悉,并且在这些基础上能统筹全局。这就要求信息主管本身必须是一个既懂技术又熟悉检察业务流程的复合型高级人才,而这样的人才,目前在检察机关是奇缺的。鉴于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员组成状况,信息主管的人选应当主要考虑从技术部门中培养选拔。建议高检应将建立信息主管机制问题列入专题研究议程,并对合适人选开展专业化培训及人才储备。培养技术骨干研究和积累检察部门本身的角色转换、检察机关的战略规划和对信息工作的需求、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和要求、信息技术对检察业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各项检察业务的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其与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公众、媒体等的交流能力,逐渐实现从技术人员到技术管理人员再到战略管理人员的过渡。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尤其是在整体电子检务和大型信息化工程中,应率先试验CIO项目负责制,以培养和造就一批能担当重任的人才。 需要强调的是,建立信息主管机制不仅仅是设立一个领导职位,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息主管职务体系、一套科学的信息主管流程规范和有效运作的信息化治理结构及其机制。称谓不是重要的,在检察机关是否称信息主管或者是CIO不是问题的关键,可以使用其他称呼,但实质是制度安排,如果信息主管机制没有以上这些主要特点,也就失去了它真正的意义。结语: 如何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检察业务流程和管理体制的变革,如何将检察机关从传统型组织转变为真正的信息化型组织,是检察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遇到的问题,而信息主管机制的缺失,已经成了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一个“软肋”,全面推行信息主管机制,已是检察机关信息化进程中的必由之路。
(责任编辑:吴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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